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可以并用吗?-世界新要闻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23-02-08 10:55:50


(相关资料图)

我和梁某结婚几年,孩子出生后,我就开始全身心地抚育孩子,同时还要照料生病的婆婆。梁某的脾气不好,经常无缘无故跟我争吵,有时还会出手伤人。有两次我都报警了,民警说他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再不改正就给予行政处罚。

现在,我实在不想和他继续过下去了,只想尽快离婚。请问,在离婚时我可以同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和多分得财产吗?

读者 杜小青

杜小青读者:

你可以同时要求梁某给予损害赔偿和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两个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规定,并不相互排斥,是完全可以同时适用的。

本案中,梁某对你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婚内存在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作为无过错方的你,在离婚时有权要求梁某给予损害赔偿,同时有权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与梁某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损害赔偿等事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取得一致意见,应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话,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和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会依法支持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潘家永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

X 关闭

X 关闭